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肇勳選任辯護人王有民律師
曾澤宏律師被告 林源豐 選任辯護人 洪俊誠 律師
邱俊諺 律師被告 黃文期 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 律師
張竫榆 律師被告 陳宗志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松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詹木火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林官誼 律師被告陳瑞騰選任辯護人陳秋伶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簡肇勳年籍「7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70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方星淵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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