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張水源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添丁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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