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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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艾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蔡昆洲 律師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