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林恩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363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56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5363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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