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602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告 王家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6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