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87號

原告 焦德武

被告 翁陳蘭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

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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