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87號
原告 焦德武
被告 翁陳蘭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
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87號
原告 焦德武
被告 翁陳蘭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
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