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債務人 田阿員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等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5,854元已解交至本院,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103年執案字第165號收據等附卷足稽,並經本院於103年3月6日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由本院依職權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各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35,854元,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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