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306號聲請人 王怡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育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附表所載本票到期日為「111年12月12日」是否有
誤?㈢確認附表所載本票提示日為「111年12月13日」是否有
誤?(提示日應自到期日起提示)㈣確認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11年12月12日」是否有
誤?(因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111年12月15日)㈤提出相對人劉育廷(住○○市○○區○○路000巷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