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5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佩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