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謝諒獲(即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指定送達以下二電子郵件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EV全球車公司(EVGlobalMotorsCo.)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上字第11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上字第1199號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10年4月28日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辦案進行簿、歷審裁判及裁判日期一覽表可稽(本院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31頁)。是聲請人於111年8月16日具狀聲請交付上開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日起算6個月之聲請期間,與首揭規定不符,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王育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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