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調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調字第30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温美珠 等24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相對人温美珠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214,33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並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在案。因債務人温美珠與相對人 温思振 等23人公同共有位於南投縣○○鄉○○段○○○○○○○○號土地,聲請人為實現債權,原欲聲請執行上開財產,惟該筆不動產於未分割前,屬債務人温美珠、相對人温思振等23人公同共有,如不分割,顯然妨礙聲請人對債務人温美珠財產之執行,為實現債權計,茲代位債務人温美珠聲請調解分割遺產,請求就上開不動產為分割協議等語。
三、經查,南投縣○○鄉○○段○○○○○○○○號土地為債務人温美珠與相對人温思振等23人公同共有,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惟聲請人 陳報 之相對人其中 温思苗 已死亡,有相對人温思苗之除戶謄本在卷可憑,又本件為分割公同共有物之事件,需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調解,現公同共有人中之温思苗已死亡,則聲請人顯然無法達成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分割分案之可能。綜上,可認為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