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6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秋莊選任辯護人劉德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號1樓「 佳華 養生館」之負責人,竟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假借按摩之名,行經營色情行業之實,在上址「佳華養生館」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人員甲○○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半套性交易(即女子以雙手撫摸男客性器至射精)之猥褻按摩工作(下稱半套性服務),每2小時收費新臺幣(下同)1,400元,由戊○○抽取交易所得中4成之金額,其餘則歸從事半套性交易之女子所有。嗣於103年3月10日晚上7時10分許,己○○○○喬裝男客,至上址「佳華養生館」消費,戊○○乃引領 簡瑞廷 進入1樓4號包廂,按摩過程中,甲○○與簡瑞廷議定將按摩時間縮短1個小時為半套性交易,簡瑞廷佯裝應允後,見時機成熟,隨即表明身分,並通知在外等候之警員進入店內而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台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簡瑞廷之證述、簡瑞廷提供之錄音譯文暨職務報告,以及現場臨檢紀錄表等件為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戊○○固坦承其係上址「佳華養生館」之負責人,且甲○○為「佳華養生館」聘僱之服務小姐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媒介性交易之犯行,辯稱:店內並無從事色情按摩等語,辯護人並為被告辯稱:甲○○是遭喬裝男客之警員陷害教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甲○○間有容留甲○○與人為猥褻行為之合意等語。經查: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又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相關之條件,亦經司法院著有釋字第384號解釋文闡釋甚明。是以,法治國家之刑事證據法則,要求必須在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前提下,發現實體真實,不容許以不計代價、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之方式取證,乃屬當然。再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項機會提供型之誘捕行為,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因無故入人罪之教唆犯意,亦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之行為,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若不違背正當法定程序,法律不予禁止,原則上尚非無證據能力。而「陷害教唆」,則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詳言之,司法警察人員,祇因認為他人有犯罪之嫌疑,卻苦無證據,遂設下計謀,使該他人果然中計、從事犯罪之行為,然後加以逮捕,倘事後查明,該他人其實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司法警察或其相關人員以引誘、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始萌生犯意、實行犯罪,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形同遭受陷害,嚴重違反刑罰預防目的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為維護司法之純潔及公正性,其依此所取得之證據自不具正當性,應無證據能力,當予禁止,且不應令其人負犯罪之刑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8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17號、99年度台上字第673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喬裝男客之己○○○○,於前揭時間進入上址「佳華養生館」後與被告、服務人員 阮依涵 交談,及於按摩過程中與服務人員甲○○之對話均有進行全程錄音,此有錄音光碟在卷可稽,雖經公訴人提出己○○○○依該光碟所製作之節錄譯文(見偵查卷第7至8頁),欲做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然該錄音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後,錄得如附件所示對話內容,此有本院103年11月27日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背面至23頁),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該錄音光碟中所錄得之男聲、女聲,分別為己○○○○、被告及女服務人員阮依涵、甲○○之事實均無爭執,堪認該錄音確係簡瑞廷進入「佳華養生館」後與被告、阮依涵之交談,及於按摩過程中與甲○○之對話內容無訛。
㈢、觀諸如附件所示對話內容:
1、己○○○○進入「佳華養生館」後,與服務小姐阮依涵為簡短交談後,旋對被告告以「隔壁說沒小姐,叫我來這邊看看」、「隔壁剛進去說沒有在『那個』啊」、「沒有幫人家『那個』啊,服務的啊」,意在暗示被告因隔壁店家無提供性服務,乃至「佳華養生館」消費,然被告係回應「沒幫人家按摩啊,是這樣講啊?」、「哪有人這樣(台語)(大笑)」(見本院卷第17頁),顯未見被告有何暗示簡瑞廷「佳華養生館」有提供性服務之言語。
2、嗣甲○○進入簡瑞廷所在包廂,簡瑞廷與之閒聊,詢問收費方式後,經甲○○詢以「你要油壓還是指壓?」,即主動暗示「沒關係,直接按『重點』可以」,甲○○回以「好,哪裡會痠跟我講」,簡瑞廷則再次暗示「還有哪裡會痠?」,甲○○仍回答「啥?呵呵,我哪知道你哪裡會痠?脖子?腰?」(見本院卷第18頁背面)。詎兩人閒聊一段時間後,簡瑞廷復再次暗示甲○○「龜山那邊很快就幫人家處理了,也沒什麼在壓」,經甲○○詢以「怎麼處理?」,即明示「怎麼處理?用手處理啊,不然用嘴巴喔?」,惟甲○○之回應仍只是「沒有壓喔?」、「我們壓而已捏」、「壓而已捏」、「真的」(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至20頁);詎簡瑞廷仍不放棄,復再次詢以「到底有沒有幫人家處理啊?」、「到底有沒有幫人家處理啊?」,而甲○○仍回以「幹嘛一直叫我這樣?一直叫我做『那個』?」,尚無任何甲○○主動以言詞欲挑起簡瑞廷性慾,或明示、暗示店內有提供半套性服務之對話。
3、後簡瑞廷續對甲○○稱「我要跟妳確認一下,不然我就回去那家等小姐就好了」,甲○○雖稱「等一下」、「等一下就好(氣音)」,固可認其已瞭解簡瑞廷意在詢問有無一般按摩以外之性服務,然經簡瑞廷詢問甲○○「什麼時候要壓弟弟?」、「什麼時候要壓弟弟?」、「什麼時候要壓弟弟?」3次後,甲○○仍繼續表示「壓什麼弟弟?呵呵,我們這邊沒有捏」(見本院卷第21頁),即已表明拒絕提供簡瑞廷其他特別性服務。
4、詎簡瑞廷仍不罷休,竟持續反覆以「沒有就不壓了!」、「妳不是說沒有?」、「不想再浪費時間!」、「沒有是不是?有還是沒有?欺負我沒來過!」、「有沒有?有還是沒有?」、「沒有?不壓了啦,沒有壓就算了」等語對甲○○施壓,欲使甲○○同意為其提供特別性服務,然甲○○仍均以「你幹嘛喜歡『那個』?」、「你很喜歡『那個』?」、「你現在要出來,一樣要算錢捏」、「算錢就好了,不要再按了呴?」、「你幹嘛一直叫我做?」等語回應,一再表明拒絕為簡瑞廷提供特別性服務之意(見本院卷第21頁及背面)。
5、之後兩人對話內容雖即出現:甲○○:「不行講(氣音)」、「等我一下,我去拿潤油好不好?要用油嗎?」,簡瑞廷:「油要塗在哪裡?」,甲○○:「你的這裡呀。」(見本院卷第21頁面),惟其仍再次表示:「本來我們這邊沒有啊,你趕時間喔?」(見本院卷第22頁),簡瑞廷續稱:「你說按弟弟不能讓人家知道?」,甲○○答以:「對。」,簡瑞廷詢以:「為什麼?」,甲○○仍表示「不行啊,我們這邊沒有做」,後經簡瑞廷詢以「那要不要另外給妳小費?」,甲○○稱:「不要講」、「變1個小時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22頁),公訴人因認此部分對話可證明甲○○最終仍與簡瑞廷議定將按摩時間縮短1個小時為半套性交易。
6、然由前開對話內容觀之,確可見甲○○本即無意對簡瑞廷提供所謂「半套」之色情按摩服務,且在按摩過程中,非僅並無任何挑逗簡瑞廷或明示、暗示其是否需要特別性服務之言語或舉動,甚且於簡瑞廷主動提出要求,並以一連串之手段欲迫使甲○○提供性服務時,甲○○仍持續表達拒絕之意,縱公訴意旨所指甲○○最終仍與簡瑞廷議定將按摩時間縮短
1個小時為半套性交易屬實,然其提供之猥褻作為,純係因遭己○○○○之設計引誘所致,允無疑義。
㈣、又己○○○○採取喬裝男客進入「佳華養生館」消費按摩服務之偵查作為,雖非直接對被告為之,然其意在對館內服務人員甲○○從事所謂「半套」之色情按摩行為(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加以採證,進而達成破獲被告經營該養生館,係意圖營利而容留甲○○與人為猥褻行為之目的,堪認該偵查蒐證作為,仍係以被告為對象,且觀乎起訴書所載,亦係以被告意圖營利,而容留甲○○,使其與簡瑞廷為撫摸生殖器之猥褻行為,作為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故己○○○○對甲○○所為採證之偵查行為,果係以「陷害教唆」方式使甲○○提供該當猥褻之色情按摩服務,雖係陷害甲○○使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然應認等同陷害被告犯罪,因該陷害教唆之偵查手段不具正當性,所取得之證據,對於證明本案被告犯行而言,即應屬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查己○○○○係於甲○○明確表示拒絕提供色情按摩服務後,仍以各種手段誘使甲○○同意為之,業據認定如前,縱如公訴意旨所指,甲○○最終仍同意為之,自當係因簡瑞廷陷害教唆所致,揆諸前開說明,其因而取得用以證明甲○○從事色情按摩行為之按摩過程錄音光碟,自屬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本院經綜合權衡該證據所欲證明被告涉犯之圖利容留猥褻罪,此等案件類型尚無直接被害人,且己○○○○之偵查行為具有主動、鼓勵或說服之積極侵害性,而非僅止於被動接受色情服務,復審酌「警員喬裝成男客以偵辦妨害風化類型案件」之偵查方式,於我國犯罪偵查實務上甚為常見,然卻無任何事前監督、事後審查機制之明文規範,倘若該偵查作為得因此漫無限制,並放任司法警察機關恣意運用而流於浮濫,必致人權遭受侵害,自有透過證據能力之排除規定,抑制違法偵查,導正偵查機關將來踐行此類犯罪之合法證據蒐集程序,以維護司法之純潔及公正性。據此,本院因認本案依此所取得之案發過程錄音光碟,不具正當性,應無證據能力。
㈤、又卷附己○○○○製作之節錄錄音譯文(見偵查卷第7至8頁),及本院勘驗前揭錄音光碟而合法製作之勘驗筆錄,因本質上均為前揭錄音光碟中錄得對話內容之文字呈現,其依據仍為該不具證據能力之錄音光碟本身,而屬該光碟之替代物,是該等譯文、勘驗筆錄自應認無證據能力。而證人簡瑞廷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係因其採取前揭非法陷害教唆之偵查作為,其因此參與經歷該非法偵查過程,而就甲○○如何與之議定將按摩時間縮短1個小時為半套性交易按摩服務之內容為陳述,倘若得採為證據使用,無疑可替代前揭錄音光碟而據以認定甲○○提供色情按摩之事實,此將使因非法陷害教唆而排除前揭錄音光碟證據能力之意義蕩然無存,是應認證人簡瑞廷之證詞,因與前揭錄音光碟在證明同一非法誘捕所生之行為上,難以分別視之,而仍屬該非法偵查所衍生取得證據之一部,均應排除證據能力。另己○○○○提出之職務報告(見偵查卷第4至5頁)及現場臨檢紀錄表(見偵查卷第6頁),係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其內容仍在說明前揭非法偵查手段所經歷之過程,同應排除其證據能力。至於公訴人所舉被告之供述(見偵查卷第9至11頁背面、第46至47頁、第63至64頁),僅能證明被告為「佳華養生館」之實際負責人,並僱用甲○○從事按摩服務,以每2小時為1節,收費1,400元,以及己○○○○於上揭時間前往館內消費,係由被告安排至包廂後,再由甲○○提供按摩服務之事實,然尚無法證明被告有起訴意旨所指容留、媒介甲○○與人為猥褻行為以營利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論據,無從使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之容留、媒介性交易以營利犯行,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涉犯刑法第
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之確信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蔡牧容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附件:
【錄音時間00:50】簡瑞廷:要等嗎?阮依涵:不用。
簡瑞廷:要喔?阮依涵:不用等。
簡瑞廷:不用喔?都越南的嗎?阮依涵:是。
簡瑞廷:啊這邊勒,怎麼算?隔壁那邊沒有小姐,叫我過來這邊。
阮依涵:1千4,2個小時。
簡瑞廷:2個小時1千4喔?阮依涵:對。
簡瑞廷:好,看一下。
被告:可以嗎?簡瑞廷:也不知道,隔壁說沒小姐,叫我來這邊看看,啊你在哪
裡(台語)?被告:隔壁?你說啥(台語)?簡瑞廷:嘿啊。
被告:誰叫你過來?簡瑞廷:隔壁啊,隔壁剛進去,說沒有在那個啊。
被告:沒什麼?簡瑞廷:沒有幫人家那個啊,服務的啊。
被告:沒幫人家按摩啊,是這樣講啊?簡瑞廷:嘿啊。
被告:哪有人這樣(台語)(大笑)。
簡瑞廷:樓上?被告:…看見什麼,你進去他說沒有…?簡瑞廷:對啊,還要過來,要時間叫我要等,不想等。
被告:喔,是等小姐就對了。
簡瑞廷:嘿啊。
被告:你要喝什麼嗎?簡瑞廷:有什麼?咖啡喔?被告:喝茶還是喝咖啡?都可以啊。
簡瑞廷:喝茶還是喝咖啡,喝咖啡好了。
(有拉簾拉動的聲音,無人說話)【錄音時間03:18】被告:可以進來嗎?簡瑞廷:好,可以、可以。
被告:可以呴?呵呵呵,來,咖啡,那邊有拖鞋,有看到嗎?簡瑞廷:有看到,說那邊沒有在幫人家處理啦,他說什麼小姐要等。
被告:喔,因為他們那邊好像沒有小姐,店裡沒小姐,要調。
簡瑞廷:對啊,進去沒人啊。
被告:要調,要別的地方調。
簡瑞廷:你們要調嗎?被告:不用,呵呵呵。
簡瑞廷:喔,你們沒暖氣喔,會冷,好,沒關係。
被告:有插電毯,等下就會熱了。
(拉簾拉動的聲音,被告走出)【錄音時間06:50】阮依涵:上衣要脫掉。
簡瑞廷:剛好輪到妳啊?阮依涵:嗯。
簡瑞廷:有可以再看嗎?阮依涵:啥?簡瑞廷:可以再看有沒有比較漂亮嗎?阮依涵:嗯…可以再看啊。
簡瑞廷:看一下好了。
阮依涵:好。
(阮依涵以越南語與甲○○對話)【錄音時間07:44】甲○○:你好。
簡瑞廷:妳大陸的喔?越南?甲○○:呵呵。
簡瑞廷:好,那就妳好了。
甲○○:好,你先脫衣服下來。
簡瑞廷:好,很冷。
甲○○:我幫你蓋棉被,等我一下呴。
簡瑞廷:等妳喔?好。
甲○○:對啊,馬上我就過來了。
簡瑞廷:在忙什麼?甲○○:我剛吃飽,我去刷個牙,不好意思呴。
簡瑞廷:好。
(拉簾拉動的聲音,甲○○走出)【錄音時間10:16】簡瑞廷:很燙喔。
甲○○:會很燙嗎?簡瑞廷:嗯。
甲○○:這樣可以嗎?簡瑞廷:可以,剛太燙了。
甲○○:呵呵。
【錄音時間11:00】甲○○:吃飽了呴?簡瑞廷:剛吃飽,跟妳一樣。
甲○○:呵呵。
簡瑞廷:剛聽那個紅色衣服講,你們這邊1千4喔?甲○○:什麼?簡瑞廷:你們這邊啊,1千4喔?甲○○:對。
簡瑞廷:2個小時呴,比旁邊便宜。
甲○○:比在那邊便宜喔?簡瑞廷:嗯。
甲○○:呵呵,在那邊多少?簡瑞廷:1千6到1千8都有。
甲○○:1千6到1千8都有?簡瑞廷:隔壁啊。
甲○○:為什麼?…為什麼他們…(無法辨識)。
簡瑞廷:不知道。
甲○○:我聽大經理講,說你在等早一點喔?簡瑞廷:對啊。
甲○○:你要油壓還是指壓?你要用油壓嗎?簡瑞廷:嗯?什麼油壓?抹油?甲○○:油壓跟指壓,嘿啊。你要油還用指?簡瑞廷:沒關係,直接按重點可以。
甲○○:好,哪裡會痠跟我講。
簡瑞廷:還有哪裡會痠?甲○○:啥?呵呵,我哪知道你哪裡會痠?脖子?腰?你住附近
呴?簡瑞廷:沒有,龜山。
甲○○:騎摩托車來嗎?還是開車?簡瑞廷:摩托車。
甲○○:外面很冷耶。
簡瑞廷:穿外套。
簡瑞廷:妳們這邊是怎樣?按摩就按2個小時喔?甲○○:嗯?簡瑞廷:就按摩就按2個小時喔?甲○○:呵呵呵呵呵。
簡瑞廷:不會吧?甲○○:等下給你轉過來啊,後面1個小時前面1個小時啊。
簡瑞廷:要這麼久。
甲○○:呵呵呵,看你啊,哪裡會痠啊,按多一點啊,不會痠就轉過來啊。
簡瑞廷:…一下(無法辨識)。
甲○○:嗯。會痛跟我講啊。
簡瑞廷:剛一進來怎麼沒看到妳?甲○○:我在後面吃飯啊。
簡瑞廷:都在那邊吃喔?甲○○:嗯。
簡瑞廷:怎麼在那邊吃?甲○○:廚房裡面吃飯啊。
簡瑞廷:怎麼不在外面吃一吃?甲○○:不好意思,呵呵。
簡瑞廷:為什麼不好意思?甲○○:呵呵呵。
簡瑞廷:進來都沒看到妳,妳在裡面等?甲○○:沒有啊。剛才那個經理煮飯給我們吃啊。
簡瑞廷:紅色衣服喔?甲○○:不是,那個帶你進來那個。
簡瑞廷:那紅色衣服那個是?老闆喔?甲○○:沒有,一樣小姐啊。
簡瑞廷:喔。
甲○○:妳…怕她老闆喔?不敢做?簡瑞廷:沒有啊,進來想說她就在那邊,只有她一個。等下錢是
給她還是給經理?甲○○:給我。
簡瑞廷:給妳,全部收起來,經理也不知道。
甲○○:沒有啦,她知道啊。
簡瑞廷:為什麼?甲○○:我們要寫出去啊,多少錢要寫出去啊。
簡瑞廷:要不要給妳小費?甲○○:不要,給我小費幹嘛?呵呵。
簡瑞廷:小力一點。
甲○○:好。
簡瑞廷:我想說妳們比較便宜,會不會要收小費?甲○○:呵呵。
簡瑞廷:不用啦呴?甲○○:不用啊,幫你按為什麼要收費?【錄音時間17:12】甲○○:你幾歲了?簡瑞廷:27了。
甲○○:27。
簡瑞廷:怎樣?看起來很老?甲○○:不會啊,很帥。
簡瑞廷:還好。
甲○○:今天沒上班喔?有嗎?簡瑞廷:沒有啊,下班了。
甲○○:5點下班囉?簡瑞廷:差不多,吃完飯就下班了。
【錄音時間18:27】甲○○:今年過年你休息很久嗎?簡瑞廷:一樣啊。
甲○○:6天喔?簡瑞廷:對啊,跟大家一起休啊。
【錄音時間20:01】甲○○:龜山遠一點點嗎?我沒有去過。
簡瑞廷:沒有,龜山在旁邊而已。
甲○○:啥?簡瑞廷:龜山在隔壁而已啊。
甲○○:隔壁喔。
簡瑞廷:對啊,妳之前有在龜山做過?甲○○:沒有。
簡瑞廷:龜山那邊很快就幫人家處理了,也沒什麼在壓。
甲○○:怎麼處理?簡瑞廷:怎麼處理?用手處理啊,不然用嘴巴喔?甲○○:沒有壓喔?簡瑞廷:沒什麼在壓。
甲○○:這樣多久?簡瑞廷:3、40分鐘。
甲○○:喔,這樣多少?簡瑞廷:龜山比較便宜,1千2。
甲○○:喔。
簡瑞廷:你們是先壓再處理?…2個小時?甲○○:我們壓而已捏。
簡瑞廷:啥?甲○○:壓而已捏。
簡瑞廷:壓而已?甲○○:嗯,呵。
簡瑞廷:開玩笑?甲○○:真的(呵呵呵)。
【錄音時間22:12】簡瑞廷:你們只有壓?甲○○:用油壓。
簡瑞廷:只有壓而已?甲○○:呵呵呵,你幹嘛緊張?簡瑞廷:沒有緊張啊,因為你們這邊我沒來過啊。
甲○○:有來過嗎?簡瑞廷:沒有。
甲○○:是喔。
簡瑞廷:我是去隔壁,他說小姐要等。
甲○○:常常去隔壁喔?簡瑞廷:沒有,去過啊,他說小姐要等。
甲○○:隔壁間那邊是幾歲?簡瑞廷:那邊喔,差不多30。
甲○○:30、30幾喔?【錄音時間23:03】簡瑞廷:到底有沒有幫人家處理啊?甲○○:嗯?簡瑞廷:到底有沒有幫人家處理啊?甲○○:呵呵呵…嗯。
【錄音時間23:18】簡瑞廷:啥?甲○○:幹嘛?呵呵呵,幹嘛一直叫我這樣?一直叫我做那個?簡瑞廷:我要跟妳問,確認一下,不然我就回去那家等小姐就好了。
甲○○:呵呵。
簡瑞廷:啥?有沒有啦?甲○○:等一下。
簡瑞廷:還要等,一直等。
甲○○:等一下。
簡瑞廷:等什麼?甲○○:等一下就好(氣音)。
簡瑞廷:就好?甲○○:對,一下就好(氣音)。
(出現拉簾拉動聲音,接著出現腳步聲,接著拉簾再次被拉動)【錄音時間24:31】簡瑞廷:嗯?甲○○:…(氣音)(無法辨識)。
簡瑞廷:怎麼一直在笑?甲○○:沒有啊,呵呵…笑,不會啦。
簡瑞廷:手錶要不要拿起來?甲○○:你的手錶拿起來。
簡瑞廷:還是不用拿起來?手這裡不用。
甲○○:要拿起來,等下我壓會痛,快點。
簡瑞廷:上面就好啦,放這裡。
甲○○:快點,來,我拿上去。
簡瑞廷:放這裡就好了。
甲○○:我不會動啦,我拿放你口袋就好了,好不好?簡瑞廷:沒有,放這裡就好了,會不會掉?甲○○:不會掉啦,我放你那個外套裡面,好不好?簡瑞廷:不用。
甲○○:放口袋裡面好不好?簡瑞廷:不用,放這裡就好。
甲○○:等下不小心就掉下來了,…(無法辨識)就掉下來。
簡瑞廷:那…(無法辨識)壓下面一點,它就不會碰到。
甲○○:碰到怎麼辦?反正我沒有錢賠你喔。
簡瑞廷:壓下面一點就不會碰到。
甲○○:我要按你脖子啊,按一按。
簡瑞廷:脖子先不用…重點又不是脖子。
甲○○:…(無法辨識)掉下來怎麼辦?昨天一樣啊,跟放香水
一樣,不小心一樣掉下來,我說不會不會,一樣會掉下來,會掉。
【錄音時間31:25】(一名女子與甲○○對話)甲○○:你要聽…(無法辨識)嗎?簡瑞廷:不用。
甲○○:要不要?簡瑞廷:不用,壓一壓就好。來。
(該名女子繼續與甲○○以越南語對話)【錄音時間32:02】簡瑞廷:什麼時候要壓弟弟?甲○○:啥?簡瑞廷:什麼時候要壓弟弟?甲○○:什麼?簡瑞廷:什麼時候要壓弟弟?甲○○:壓什麼弟弟?呵呵,我們這邊沒有捏。
簡瑞廷:沒有?甲○○:呵呵,你呴。
簡瑞廷:沒有就不壓了。
甲○○:你要回去嗎?要回去喔?簡瑞廷:你不是說沒有?甲○○:你幹嘛喜歡那個?簡瑞廷:什麼東西?甲○○:你很喜歡那個?簡瑞廷:對啊,有沒有?甲○○:呵呵,你現在要出來,一樣要算錢捏。
簡瑞廷:什麼東西?甲○○:你現在時間出來,一樣要算錢捏?簡瑞廷:不想再浪費時間,就把錢給妳啊。
甲○○:呵呵,算錢就好了,不要再按了呴?簡瑞廷:沒有是不是?有還是沒有?欺負我沒來過!甲○○:欺負你?哪裡欺負你?看你那麼帥哥,哪裡欺負你?簡瑞廷:有沒有?有還是沒有?甲○○:你幹嘛一直叫我做?這手錶我拿過去喔,放這邊會掉啦。
簡瑞廷:沒關係,給我,給我。
甲○○:放這裡啦,我不會拿你的東西簡瑞廷:沒有,不壓了啦,沒有壓就算了。啥?啥?甲○○:不行講(氣音)【錄音時間33:45】簡瑞廷:我聽不到。
甲○○:等我一下,我去拿潤油好不好?要用油嗎?簡瑞廷:看妳啦。
甲○○:看你啦,你喜歡用油嗎?簡瑞廷:用油可以幹麻?甲○○:用油比較不會痛啊。
簡瑞廷:不會痛喔?甲○○:對啊,看你啊。
簡瑞廷:油要塗在哪裡?甲○○:你的這裡呀。
簡瑞廷:等下又騙我。
甲○○:騙你什麼?簡瑞廷:塗在哪裡?你要塗在哪裡?甲○○:騙你幹嘛?現在你要出來,還是要付1千4捏。
簡瑞廷:…(無法辨識)什麼?甲○○:時間,錢啊。
簡瑞廷:等一下妳又抹在我身上,然後就是按摩。
甲○○:我不要抹那個油在身上,在這裡呀,那個,等下我拿那
個幫你擦啊,好嗎?簡瑞廷:不要騙我。
甲○○:騙你幹嘛?是你叫我幫你按啊。
簡瑞廷:是問妳有沒有,因為我沒來過不知道。
甲○○:本來我們這邊沒有啊,你趕時間喔?簡瑞廷:不是啊,怕是會浪費時間,不是趕時間。
甲○○:不是過去那邊一樣按很久嗎?不是你去隔壁一樣嗎?簡瑞廷:沒有,像龜山那就40分鐘而已。
甲○○:這樣你前面…(無法辨識)。
簡瑞廷:嗯?甲○○:等下,我去拿油。
(出現拉簾拉動聲音,接著出現腳步聲,接著拉簾再次被拉動)【錄音時間36:35】簡瑞廷:轉過來?甲○○:對。
簡瑞廷:妳說按弟弟不能讓人家知道?甲○○:對。
簡瑞廷:為什麼?甲○○:不行啊,我們這邊沒有做。
簡瑞廷:那妳要不要另外給妳小費?甲○○:不要講,但是…(氣音)。
簡瑞廷:都聽不到啊。
甲○○:變1個小時而已。
簡瑞廷:那麼久。
甲○○:對。
簡瑞廷:錢還是要給經理喔?甲○○:給我。你拿毛巾起來。
簡瑞廷:這個嗎?甲○○:對。
簡瑞廷:(笑)甲○○:嗯?簡瑞廷:沒有…。
甲○○:等我一下。
簡瑞廷:…(無法辨識)拿起來。
甲○○:不行。
簡瑞廷:沒關係。
(出現拉簾拉動聲音,過一會兒,拉簾再次被拉動)【錄音時間39:21】甲○○:來。
簡瑞廷:電熱毯有沒有開?甲○○:有啊,有開。
簡瑞廷:開強一點。
甲○○:唉唷,拿好,會燙到嗎?簡瑞廷:妳們有毛巾嗎?甲○○:有開啊。
簡瑞廷:幫我拿一下。
【電鈴聲響起】甲○○:幹嘛?簡瑞廷:看一下誰來…(無法辨識)。
甲○○:對啊。
(此時有另一名員警喊警察喔)甲○○:穿衣服,不然等一下…。
簡瑞廷:不要跑,不要跑…。
甲○○:幹嘛?我沒有做什麼啊。
其他員警:幹什麼?幹什麼?甲○○:我沒有做什麼,我沒有做什麼啊。
其他員警:不要動,不要動,站著,不要動,來這邊坐,有客人
是不是?甲○○:我沒有做什麼啊?其他員警:沒有做什麼妳幹嘛要跑?甲○○:沒有,去廁所尿尿啊。
被告:他是…客人對他啦。
甲○○:他對我…拉我褲子捏,我要去廁所尿尿,他突然拉我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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