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為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為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神仙水玖瓶(含玖瓶玻璃瓶,送驗淨重捌點玖肆陸貳公克、驗餘淨重柒點壹捌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末補充:「(含9瓶玻璃瓶,送驗淨重8.9462公克、驗餘淨重
7.1872公克)」,另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2年10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2年保管字第5821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等為證據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為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業經觀察勒戒,當知毒品對於自身健康戕害甚深且對社會風氣亦有相當之不良影響,而拒絕毒品亦經政府透過新聞媒體廣為宣傳,被告當知持有第二級毒品乃法所不容許之行為,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及毒品戕害人體身心健康,仍向他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神仙水而持有之,所為誠屬不該;另斟酌本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之犯後態度、自 陳勉持 之家庭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神仙水9瓶,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送驗淨重
8.9462公克、驗餘淨重7.1872公克,見102年度毒偵字第2838號卷第1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玻璃瓶,以目前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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