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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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陳聖皓 被告 黎國廉
郭孟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全天全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之高雄六合店各擁有百分之15股份,故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00,00
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為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