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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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原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原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奕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奕婕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