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2,838元,
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