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3號原告 吳昌彥 即晉欣防水材料行被告 鄭創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2萬4,318元,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
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表明僅請求被告給付32萬3,
387元,而為訴之聲明減縮,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50萬元以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