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市新生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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