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上字第19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2263號,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營偵字第131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附件檢察官聲請判決處刑書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95年10月6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影本各一張在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已經死亡,原審未及審酌,逕為實體判決之諭知,顯有未當。檢察官執此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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