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4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文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等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965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956、6196、9863、105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965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再審聲請狀並未附具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965號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式有所違背,再審之聲請依法自不應准許。從而,聲請人就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於法自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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