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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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138號原告 楊哲佾 被告 呂宜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
0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