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拍字第17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俊儒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李俊儒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依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已催告相對人、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