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9號原告 江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松柏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被告謝松柏占有坐落雲林縣○○○○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紅色部分、面積約25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範圍之全部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元【計算式:250㎡×7,500元(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75,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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