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5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5520號債權人 劉名仁 債務人 宋英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未依本院民國113年7月20日命令向第三人繳納查詢作業費之必要費用,有第三人113年8月20日壽會遊字第1132062139號函在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