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燕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0樓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ZZZZ;&ZZZZ;&ZZZZ;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燕琴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於同年4月8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債務人自112年10月3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復經本院於113年3月19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債務人免責,並於同年4月8日確定在案等事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卷宗查明屬實,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洪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