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62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
臺幣玖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10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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