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 上列聲請人與 王孝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 上列聲請人與 王孝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