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贊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1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贊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贊甥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5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4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