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志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4
841號函及所附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