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1號債權人 王志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育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及計算方式(三紙借據之借款金額分別為
220萬、110萬及60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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