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991號聲請人 張和順 相對人 高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有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2張提示日期為何?
二、相對人高有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