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 明千惠 被告 林昱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20日寄存於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已於同年2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高雪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