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 石朝偉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103年度易緝字第5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朝偉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石朝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審酌被告涉案情節、犯後態度,且妻子現已懷孕,並有2名年幼子女需撫養,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