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張國偉 被告 陳科逢 (原名 陳國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簡上字第1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陳宏璋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