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359號
110年度易字第4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昭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51、
871、1476、1498、1499、2055、2531、2747、3052、305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7790、8639、9046、9109號),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卓昭陽犯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卓昭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竊盜犯行。
二、案經 邱惠卿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蘇慶仁蔡青純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 林月紅藍馨江志益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及 翁榮章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及 洪紫玲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祝傳誠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甲、程序部分:
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查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0年4月19日繫屬本院(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59號),嗣檢察官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被告其他涉嫌竊盜案件部分,認與已提起公訴部分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犯罪關係並追加起訴(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72號),核無不合,自應合併審理。
二、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卷內各項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認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15「證據」欄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證相符,應堪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二、按住宅原屬建築物之一種;然因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將住宅與建築物為併列之規定,故二者之概念仍有予以區別必要。前者指人類日常住居生活作息之場所;後者指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而言。是供人日常生活起居作息之「建築物」中,縱內部又配置供為蒔花養蘭、畜養寵物,健身休憩,晾曬衣物等「用途」不同之工作室、健身房、陽台等房間、處所。惟就整體觀察,均與生活起居之怡神養性、身心健全發展有密切關聯,自應認各該處所仍為住宅之一部分(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13所無故侵入行竊之地點,係被害人人 陳其福 、告訴人洪紫玲住宅旁車庫內晾曬衣物之處;於附表編號6所無故侵入行竊之地點,則係告訴人林月紅住宅屋後之曬衣場;於附表編號8所無故侵入行竊之地點,則係告訴人江志益住宅旁之倉庫;於附表編號9所無故侵入行竊之地點,則係告訴人 黃氏麗村 住宅旁之車庫;就整體觀察,均與前揭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生活起居之怡神養性、身心健全發展有密切關聯,自應認各該處所仍為住宅之一部分。故核本件被告卓昭陽所為,就附表編號1、11、1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就附表編號2、3、5、9、10等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4、6、7、8、12、13、15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又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犯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查,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係於民國107年間因犯竊盜案,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40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其另案所犯竊盜罪之殘刑有期徒刑5月又17日部分,接續執行至109年3月13日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其另案所犯竊盜罪之拘役80日),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依被告各次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均要無上開情事,自仍均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另被告就附表編號2、3、5、9、10等罪,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均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均依法先加而後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財物,一再竊取他人所有之物,且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雖均不高,然內衣褲部分乃屬被害人及告訴人等所有之私密物品,且侵入住宅竊盜之手段亦嚴重侵犯他人之住居安寧,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犯罪之動機為好奇,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粗工,日薪約新台幣(下同)1千元,離婚,無須撫養之人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5「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分別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再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此刑法第38條之1第1、3、5項分別訂有明文。故本件被告犯如附表編號4、6、7、8、15等竊盜既遂罪部分(除附表編號15之錢包1個及500元部分外),被告實際所竊得之物品,均為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且均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各該被害人,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本件如附表編號1、11、12、13、14、及15之錢包1個及500元部分,因被告之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略以:被告卓昭陽於109年12月27日15時11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臺南市○○區○○路○段00號前,見 張政威 擺放在住家旁之電線及材料1批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竟徒手竊取之,尚未得手之際,適為張政威發現加以喝斥,被告卓昭陽乃隨即放下電線逃逸。嗣經張政威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卓昭陽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即揭櫫刑事訴訟程序係採證據裁判主義,易言之,即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自應為有利於被告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主要以證人即告訴人張政威於警詢及偵訊中經具結之證述、現場照片8張等資為主要證據。然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辯稱:其當時只是在那裡休息抽煙,並沒有碰觸到告訴人之物品等語。經查:(一)被告就其確有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出現在告訴人住處旁之空地等情,並不否認,此部分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相符,是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二)又告訴人雖證稱其當時在住家樓上看電視,聽到住家旁空地所堆放之電線及材料堆有聲響,趕緊探頭出去看,發現有一名男子已經將其放在屋旁之電線搬起來,其趕快喊聲,對方聽到喊聲後就把行竊到手的電線丟下,騎著腳踏車由和順路一段往西方向騎去,告訴人家中沒有監視器等語,而卷內所附之8張照片,則僅能證明被告騎乘之腳踏車前方有置物籃、信興資源回收廠之外觀,及告訴人住家旁空地確有堆放電線及雜物等情,光憑卷內所附之8張照片尚無法補強、擔保告訴人之前揭證詞之真實性,是被告當時是否確已有著手搬取電線行竊之行為,即屬無從證明。故本件此部分除告訴人張政威之指訴外,別無其他積極具體證據可資補強佐證,難謂無合理之懷疑。基於罪疑有利被告之刑事法原則,尚難僅因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及無從證明行竊過程之照片8張,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竊盜犯行。
四、綜上所述,此部分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除告訴人單一指訴外,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補強擔保,是其舉證尚未能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本案既仍有合理懷疑,而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經檢察官陳冠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0年度易字第359、742號附表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行為時間竊盜手法及竊得物品證據(出處)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行為地點1(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鄭雅萍 109年11月9日8時15分 許卓昭陽 於左列時間見鄭雅萍將女兒之黑色內衣1件(業經發還予鄭雅萍)晾曬於左列地點圍牆邊曬衣架上無人看管,竟徒手竊取之,得手後將之放在上開機車置物箱內。嗣為附近住戶 陳秉義 發現,乃報警前來當場查獲上情。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警二卷第1至9頁、偵一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第147頁)。2.被害人鄭雅萍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11至13頁)。3.證人陳秉義於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17至19頁)。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9年11月9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二卷第21至31頁)。5.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109年11月9日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警二卷第33頁)。6.現場暨行車紀錄器翻拍及證物照片共14張(警二卷第35至47頁)。7.被害人鄭雅萍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警二卷第15頁)。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警二卷第49頁)。9.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1片(偵二卷卷末存放袋)。卓昭陽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楊石秋雲 109年12月1日12時33分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無故侵入楊石秋雲位於左列地點之住處,於搜尋屋內財物及楊石秋雲晾在客廳走道之內衣褲後,因未發現屬意財物而作罷離去。嗣經楊石秋雲報案後,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警三卷第3至6頁、偵一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第147頁)。2.被害人楊石秋雲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7至9頁)。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警三卷第11頁)。4.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18張(警三卷第13至31頁)。5.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警三卷卷末公文封)。卓昭陽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3(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陳其福109年12月14日4時18分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其不知情父親 卓天 與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陳其福位於左列地點之住處前,見該處車庫門未關且其內晾有衣物無人看管,即無故侵入並徒手翻動該等衣物,尚未得手之際,適為陳其福發現加以喝斥,卓昭陽隨即騎駛上開機車逃逸。嗣經陳其福報案後,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警四卷第1至11頁、偵一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第147頁)。2.被害人陳其福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13至19頁)。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各1份(警四卷第21至23頁)。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警四卷第35頁)。5.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9張(警四卷第25至33頁)。6.被害人陳其福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警四卷第34-1頁)。7.監視器錄影光碟2片(偵四卷卷末存放袋)。卓昭陽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4(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邱惠卿(告訴人)109年12月15日9時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上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邱惠卿所有供不詳友人居住位於左列地點之住處,並無故侵入屋內,竊取鋁門窗1片得手,並在屋外將該鋁門窗之玻璃以磚塊破損欲離去之際,嗣為邱惠卿發現加以喝斥,卓昭陽始將不堪用之鋁門窗棄置該處,並騎上開機車離去。嗣經邱惠卿報案後,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警七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第147頁)。2.告訴人邱惠卿於警詢之指訴及偵查中之證述(警七卷第11至15頁、偵七卷第39、41、43頁)。3.證人 顏王金春 於警詢之證述(警七卷第19至23頁)。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七卷第47至49頁)。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警七卷第51頁)。6.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2張(警七卷第25至45頁)。7.行車紀錄器暨現場錄影光碟1片(警七卷卷底信封袋)。卓昭陽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鋁門窗壹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臺南市○○區○○街000號5(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蘇慶仁(告訴人)109年12月18日11時35許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上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蘇慶仁位於左列地點之住處前,見該屋大門未關且屋內無人,認有機可乘,竟無故侵入並開啟屋內冰箱搜尋物品,尚未得手之際,適逢蘇慶仁返家見狀加以喝斥,卓昭陽隨即騎駛上開機車逃逸。嗣經蘇慶仁報案後,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警六卷第3至11頁、偵一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第147頁)。2.告訴人蘇慶仁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13至15頁)。3.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14張(警六卷第17至25頁)。4.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偵六卷卷末存放袋)。卓昭陽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市○○區○○路000號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林月紅(告訴人)109年12月18日14時56分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上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林月紅位於左列地點之住處前,見林月紅晾在屋後曬衣場上之米白色內褲及粉紅色蕾絲內褲各1件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即無故侵入且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隨即騎駛上開機車逃逸,並將該竊得內褲隨意丟棄。嗣經林月紅報案後,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警八卷第3至6頁、偵一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第147頁)。2.告訴人 王月紅 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7至9頁、第11至12頁)。3.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12張(警八卷第13至23頁)。卓昭陽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米白色內褲及粉紅色蕾絲內褲各壹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臺南市○○區○○里○○路00號7(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藍馨(告訴人)109年12月18日14時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上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藍馨位於左列地點之住處前,見該屋大門未關且屋內無人,乃無故侵入並徒手竊取藍馨放在洗衣機旁之小可愛2件、內褲5件、外套1件、運動內衣1件,得手後隨即騎駛上開機車逃逸,並將該竊得衣物隨意丟棄。嗣經藍馨報案後,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警九卷第3至7頁、偵一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第147頁)。2.告訴人藍馨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9至11頁)。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九卷第15至17頁)。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警九卷第33頁)。5.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14張(警九卷第19至31頁)。6.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警九卷卷末公文封)。卓昭陽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可愛貳件、內褲伍件、外套壹件、運動內衣壹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8(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江志益(告訴人)109年12月19日14時23分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上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江志益位於左列時間之住處前,見屋內無人,認有機可乘,乃無故侵入屋旁倉庫並徒手竊取舊電線1袋,得手後隨即騎駛上開機車逃逸,並將竊得電線賣予不詳流動資源回收商,得款約新臺幣(下同)300元。 嗣經江 志益報案後,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警十卷第3至6頁、偵一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第147頁)。2.告訴人江志益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11至13頁、第15至16頁)。3.告訴人江志益110年1月1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警十卷第25至27頁)。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警十卷第53頁)。5.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0張(警十卷第33至51頁)。6.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偵十卷卷末公文封)。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6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197頁)。卓昭陽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舊電線壹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9(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㈨)黃氏麗村109年12月19日16時40分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上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黃氏麗村位於左列地點之住處前,見屋旁車庫無人,認有機可乘,竟無故侵入車庫並開啟該處冰箱搜尋物品,尚未得手之際,適為黃氏麗村發現上前質問,卓昭陽隨即騎駛上開機車逃逸。嗣經黃氏麗村報案後,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警十卷第3至6頁、偵一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第147頁)。2.被害人黃氏麗村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17至19頁)。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警十卷第53頁)。卓昭陽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㈩)江 鄭秋桂 109年12月19日17時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上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 江鄭秋桂 位於左列地點之住處前,見該處門未上鎖,認有機可乘,乃無故侵入並開啟桌子抽屜搜尋物品,尚未得手之際,適為江鄭秋桂發現上前質問,卓昭陽隨即騎駛上開機車逃逸。嗣經江鄭秋桂報案後,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警十卷第7至9頁、偵一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第147頁)。2.被害人江鄭秋桂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21至23頁)。3.被害人江鄭秋桂110年1月1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警十卷第29頁31頁)。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警十卷第53頁)。5.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0張(警十卷第33至51頁)。6.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偵十卷卷末公文封)。卓昭陽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蔡青純(告訴人)109年12月21日8時15分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行經左列地點前,見蔡青純晾在門口曬衣桿上之內褲2件、女性內衣胸罩1件、緊身長褲1件(業經發還予蔡青純)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即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離開現場。嗣經蔡青純報案後,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而循線查悉上情,並在卓昭陽住處扣得上開衣物。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警五卷第9至13頁、偵一卷第49至52頁、本院卷第147頁)。2.告訴人蔡青純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3至7頁)。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109年12月2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五卷第17至25頁)。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109年12月21日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警五卷第27頁)。5.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10張(警五卷第29至37頁)。卓昭陽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市○○區○○○00○0號12(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翁榮章110年3月26日7時30分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行經翁榮章位於左列地點之住處前,見翁榮章外出大門未上鎖,即無故侵入屋內並徒手竊取書桌內零錢17元,卓昭陽得手後尚在翻找其他財物時,適為翁榮章返家發現,乃報警前來當場查獲上情,並扣得零錢17元(業經發還予翁榮章)。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追]警一卷第3至9頁、[追]偵一卷第47至48頁、[追]本院卷第77頁)。2.被害人翁榮章於警詢之指訴([追]警一卷第11至13頁)。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0年3月26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追]警一卷第15至23頁)。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0年3月26日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追]警一卷第25頁)。5.現場照片5張([追]警一卷第27至31頁)。卓昭陽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臺南市○市區○○里○○00號13(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洪紫玲(告訴人)110年3月20日8時15分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行經洪紫玲位於左列地點之住處前,見該處車庫內晾有內褲1條無人看管,乃侵入車庫並徒手將之竊走後騎乘上開腳踏車離去。嗣經洪紫玲報案後,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內褲1條(業經發還予洪紫玲)。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之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追]警二卷第3至5頁、[追]本院卷第77頁)。2.告訴人洪紫玲於警詢之指訴([追]警二卷第7至8頁)。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追]警二卷第35頁)。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0年3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追]警二卷第9至15頁)。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0年3月20日贓物認領保管單([追]警二卷第17頁)。6.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16張([追]警二卷第19至33頁)。卓昭陽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臺南市○○區○○○街00巷0號14(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祝傳誠(告訴人)110年3月29日13時50分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行經祝傳誠位於左列地點之住處前,見祝傳誠晾在門前曬衣架上之短褲1件無人看管,乃徒手將之竊走後騎乘上開腳踏車離去。嗣經祝傳誠報案後,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短褲1件(業經發還予祝傳誠)。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之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追]警三卷第3至9頁、[追]本院卷第77頁)。2.告訴人祝傳誠於警詢之指訴([追]警三卷第11至15頁)。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110年3月29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追]警三卷第17至27頁)。4.110年3月29日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追]警三卷第29頁)。5.現場照片6張([追]警三卷第31至35頁)。卓昭陽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5(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王林素柳 110年3月29日13時許卓昭陽於左列時間騎乘腳踏車行經王林素柳位於左列地點之住處前,見該處大門未上鎖,即侵入屋內並徒手竊取王林素柳置放在客廳抽屜內之錢包1個(內含現金700元),得手後尚未離去之際,適為王林素柳返家發現,卓昭陽即向其佯稱「找錯人」後逃逸,並將錢包棄置路旁水溝,現金則花用200元。嗣王林素柳發現屋內錢包遭竊,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剩餘款項500元及經卓昭陽帶同員警前往水溝尋回錢包1個(錢包1個及500元業經發還予王林素柳)。1.被告卓昭陽於警詢之供述、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追]警四卷第3至9頁、[追]本院卷第77頁)。2.被害人王林素柳於警詢之指訴([追]警四卷第11至13頁)。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110年3月29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追]警四卷第15至25頁)。4.110年3月29日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追]警四卷第27頁)。5.現場照片5張([追]警四卷第29至31頁)。卓昭陽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臺南市○○區○○街000號之1卷目索引:
本院卷
1.警一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090682698號刑案偵查卷宗
2.警二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090670204號刑案偵查卷宗
3.警三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090673555號刑案偵查卷宗
4.警四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化偵字第1090670710號刑案偵查卷宗
5.警五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化偵字第1090677014號刑案偵查卷宗
6.警六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化偵字第1090670707號刑案偵查卷宗
7.警七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003753號刑案偵查卷宗
8.警八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090685158號刑案偵查卷宗
9.警九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009797號刑案偵查卷宗
10.警十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0906873
84號刑案偵查卷宗
11.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51號偵察卷宗
12.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1號偵察卷宗
13.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76號偵察卷宗
14.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98號偵察卷宗
15.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99號偵察卷宗
16.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55號偵察卷宗
17.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1號偵察卷宗
18.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47號偵察卷宗
19.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52號偵察卷宗
20.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53號偵察卷宗
21.本院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59號刑事卷宗追加起訴卷
1.[追]警一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171483號刑案偵查卷宗
2.[追]警二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162848號刑案偵查卷宗
3.[追]警三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南市警化偵字第1100183649號刑案偵查卷宗
4.[追]警四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南市警化偵字第1100183650號刑案偵查卷宗
5.[追]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90號偵察卷宗
6.[追]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39號偵察卷宗
7.[追]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46號偵察卷宗
8.[追]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09號偵察卷宗
9.[追]本院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72號刑事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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