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志遠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5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上訴人即被告蔡志遠因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亦判決太重,故有不服判決,特提出聲請不服判決上訴。」等語,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