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0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游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約定
自民國95年6月起,以119,466元,利率3.88%,共分120期,每期1,204元,每月10日清償欠款。詎料,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貸契約(占債務協商100%),併此敘明。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15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7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07,83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1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淑如│自民國9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07835││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淑如│自民國9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107835││月10日起││者,按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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