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0弄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5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①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②應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③應補正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的依據。」,該通知已於98年6月2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惟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尚無法釋明上述②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俊偉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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