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金盛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7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