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商標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告盛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商標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孫國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