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6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5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391號函及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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