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吳怡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付款人正程工程行107年7月25日19,950元JG0000000嘉義市第三信(負責人: 詹駿程 )(新台幣)用合作社新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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