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品賢原名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品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朱品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6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9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3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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