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37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美玲 債務人 徐敏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