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128號聲請人 江佳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致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5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0年9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