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9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965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乙○○
、30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 黃景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票面金額。
二、正確之相對人係「黃景宇」或「丁○○」。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