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應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應受扶養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每月給付予各應受扶養人之金額若干、並釋明債務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之種類與金額到院,命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高郁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