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松鈴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第二項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