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上訴人微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雲賢 被上訴人佳因企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蘇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27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30至43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