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貴森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壹包(含外包裝袋貳拾壹個,驗餘淨重合計為柒點壹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伍玖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貴森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1包(驗餘淨重合計為7.14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2826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碎塊狀、粉末檢品共21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俱屬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含外包裝袋21個,驗餘淨重合計為7.14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7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565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77頁);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往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5962公克),此有該院於107年10月12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71000016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8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郭佳雯